【国际金融观察】ESG披露新里程碑: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要点及启示
2023年6月26日,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发布首批可持续披露准则,标志着全球首套可持续发展披露标准落地。
新华财经北京8月11日电(分析师刘竹波)2023年6月26日,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简称ISSB)发布了首批可持续披露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一般要求》(简称IFRS S1)和《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简称IFRS S2)。IFRS S1与IFRS S2的推出,标志着全球首套可持续发展披露标准落地。
如同企业定期披露财务报告一般,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为披露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对公司前景的影响建立了一种通用语言。IFRS S1与IFRS S2的落地,也预示着统一的、强制的可持续信息披露时代正加速向我们走来。
一、核心框架与准则使用
1.采用了TCFD核心框架
IFRS S1要求企业传达其在短期、中期和长期面临的可持续发展风险和机遇。IFRS S2规定了与气候相关的具体披露,旨在与IFRS S1一起使用,这两项准则均基于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简称TCFD)的建议,全面采用了TCFD的核心框架即:“四支柱”框架——治理、战略、风险管理、指标及目标。
ISSB与TCFD气候披露要求的差异集中于措辞方式、信息披露详细程度,以及ISSB额外要求(通过提供一些额外的需求和指导)上。
治理层面,IFRS S2要求披露更详细的信息。例如,治理机构或个人对气候相关风险和机会的责任如何反映在职权范围、授权、角色描述和适用于该机构或个人的其他相关政策中。
战略层面,IFRS S2提出了一系列额外要求披露的内容,同时做出一些更具灵活性的披露指导。例如,在描述该组织在短期、中期和长期内确定的与气候相关的风险和机会时,IFRS S2还额外要求参考并考虑行业指南中基于行业的披露主题的适用性。IFRS S2还要求披露有关公司商业模式和价值链风险和机会集中领域的更详细信息。在披露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对企业财务状况、财务业绩和现金流量的当前和预期影响时,IFRS S2额外规定了何时需要定量和定性信息的标准。在描述组织战略的弹性,并考虑到不同的与气候相关的情景时,IFRS S2额外要求一系列描述战略弹性的信息,并要求在使用与气候相关的情景分析时,使用与公司情况相称的方法,并考虑在报告日期提供的所有合理和有依据的信息。
风险管理层面,最显著的差异就是IFRS S2在识别风险的基础上额外要求披露相关机遇信息。IFRS S2要求披露识别、评估、设定优先级和监测与气候相关的风险和机会的程序,包括这些程序在多大程度上,以及如何整合到公司的整体风险管理的过程。
指标和目标层面,相较于TCFD,IFRS S2还要求披露相关的基于行业的指标。在温室气体排放方面,IFRS S2与TCFD建议的披露基本一致,并要求额外披露相关信息。主要包括:(1)单独披露合并会计报表和不包括在合并会计报表中的联营公司、合资企业、未合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范围1和范围2的温室气体排放量。(2)使用基于地点的方法披露范围2的温室气体排放和任何必要的合同信息。(3)范围3温室气体排放披露,如果公司有资产管理、商业银行或保险业务,需附加披露公司融资排放的信息。(4)关于测量范围3温室气体排放的测量方法、输入和假设的信息。此外,IFRS S2制定了范围3测量框架,为准备范围3温室气体排放披露提供指导。
2.两份文件相互补充,配套使用
IFRS S1旨在提供一套针对主体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整体要求,IFRS S2要求主体披露可合理预期会影响该主体发展前景的气候相关风险与机遇的信息。换言之,IFRS S1提出的是披露的一般要求,IFRS S2是在气候相关领域对IFRS S1一般要求进行全面的应用,是一份主题性准则。两者相互补充配套使用,从而帮助通用目的财务报告使用者做出向主体提供资源的决策。
IFRS S1要求主体披露所有可合理预期会影响主体短期、中期或长期现金流、融资渠道或资本成本的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和机遇的信息(统称为“可合理预期影响主体前景的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和机遇”)。其一般要求主要包括指引来源、披露位置、报告时间、可比信息、合规声明五个方面。根据过渡性豁免的要求,对于在采用该准则的第一个年度报告期内的主体,无需披露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
IFRS S2要求主体披露可合理预期将对主体短期、中期或长期的现金流量、融资渠道及资本成本产生影响的有关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信息。无法合理预期影响主体发展前景的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不包括在IFRS S2范围内。IFRS S2还强制开展情景分析,对于规模相对较小以及情况较为简单的企业,可以在刚开始做情景分析时以定性描述性语言为主。
与会计准则要求不同,可持续披露准则要求进行跨行业指标方面的披露。IFRS S2明确了七类应当披露的具体信息:一是温室气体排放情况;二是气候相关转型风险;三是气候相关物理风险;四是气候相关机遇;五是资本配置,为应对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而发生的资本支出、融资或投资金额;六是内部碳价格,包括主体在决策过程中是否及如何应用碳价格的说明,以及用于评估其排放成本的每公吨温室气体排放的价格;七是薪酬,包括主体是否以及如何将气候相关因素纳入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以及受气候相关因素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当期薪酬占当期总薪酬的比例。
IFRS S1和S2将于2024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年度生效,允许企业提前采用。如果企业提前采用,则应当充分披露,并同时采用配套准则。
二、主要特征与全球推广
1.鲜明的投资者导向与极强的相互操作性(Interoperability)
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旨在为资本市场提供可持续发展相关披露的全球基准,具有鲜明的投资者导向。
从准则目标来看,它要求企业披露其关于可持续相关风险和机遇的重要信息,该信息有助于通用财务报告使用者做出与向企业提供资源的有关决策。准则将可持续相关信息定位为通用目的财务报告的一部分,对于资源的提供方也就是提供贷款、股权投资等资源的投资者具有极高的使用价值。
从ISSB设立的使命和背景来看,ISSB由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简称IFRS)设立,IFRS通过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ISSB)制定高质量、可理解、可执行的全球公认会计准则和可持续披露准则。作为一个非盈利的公共利益组织,其权威性主要来自证监会国际组织(IOSCO)的背书。IOSCO有130多个会员单位,其所属会员单位为当地资本市场监管机构,覆盖全球95%以上证券市场。因此,ISSB制定的准则以投资者为导向,符合IFRS服务资本市场的立场和定位。
从未来主要应用场景来看,上市公司和金融机构将成为主要的应用主体,通过披露可持续发展的相关信息,有助于投资者合理评估企业面临的风险和机遇。
ISSB将其准则定位为全球性基准,不仅有利于各司法管辖区根据这一共同标准制定相应的披露要求,其允许额外披露的灵活性要求更是提高了不同准则之间的相互操作性(Interoperability)。在IFRS S1指引来源的一般要求中,明确披露主体可以参考气候披露准则理事会(CDSB)框架应用指引、其他准则制定机构的最新声明,以及在相同行业或地区经营的主体所识别的可持续相关风险和机遇及相关信息披露等。这一举措为不同指标适用主体、不同司法管辖地区的企业留了更多的可操作空间,将有助于两项准则的进一步推广。
IFRS 基金会受托人主席 Erkki Liikanen 表示:“在二十国集团和其他组织的支持下,全球基准方法将为投资者提供具有全球可比性的可持续相关披露。这些披露有可能改变市场价格,但不会限制各国家或地区要求额外的披露。”这也表明,ISSB极强的相互操作性是其市场推广的重要基础。
2.在全球推广普及速度快
2021年11月3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IFRS Foundation)在第26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COP26)上宣布成立ISSB,以制定一套综合性的全球高质量可持续信息披露基准性标准。ISSB不断加强国际组织和监管机构的接触合作,在全球推广准则进程加快,业界普遍认为,ISSB在全球推广普及的速度可能超出预期。
2023年7月10日,ISSB正式声明从2024年起,随着ISSB准则开始在全球范围内应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将接管TCFD监督气候相关披露进展情况职责 。
2023年7月25日,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发布声明,表示支持ISSB准则。IOSCO认为,“ISSB标准适合作为资本市场在融资和交易中可参考的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框架,有助于全球金融市场准确整合评估相关的可持续发展风险和机遇”。7月26日,香港证监会跟进提出支持国际证监会的声明,并表示将制定采纳ISSB准则的路线图。
此外,以全球环境信息研究中心(简称CDP)为代表的国际环境信息平台也宣布将纳入IFRS S2气候相关披露标准,支持气候相关披露标准在全球经济中的快速实施。
数据显示,2022年全球有18600多家企业在CDP平台披露气候变化相关环境信息,其中中国(含港澳台地区)参与CDP气候变化相关环境信息披露的企业达2700多家。这也促使各方加快可持续信息披露各项具体工作,以实现在满足不同监管要求基础上符合国际标准,且更加具有全球可比性。
三、主要启示
1.对于气候披露标准制定者
ISSB致力于建立一套全球性基准,其目标在于建立一套可满足使用者需求的、可比的、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有助于决策的可持续相关财务披露,并将有助于各司法管辖区根据这一共同基准制定披露要求。对于我国来说,出台与国际统一标准接轨且符合我国企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的可持续披露准则势在必行。
在制定可持续披露标准的过程中,一是以我为主,在对接国际可持续标准基础之上,加强在涉及我国法律和商业敏感等领域豁免条款的制定和执行。二是兼顾成本原则和行业特色,针对不同行业制定符合其发展特征的披露要求和行业准则,对于环境情景分析、范围3的测量等难点给予企业更多实操性和可量化的操作指南。三是重视配套绿色基础设施建设,以保障中小企业的参与。相比大型企业和上市公司,中小企业在公司治理、风险管理、数据管理系统建设等方面相对不足,因此在制定可持续披露标准过程中应注重相关基础设施和制度保障的建设。
2.对于上市公司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良好的可持续披露是建立在良好的可持续公司治理基础之上的。因此,对于上市公司,特别是有境外上市和境外业务的企业,要积极加强国际可持续披露规则方面的制度、技术标准等研究,主动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体系和机制。
从具体操作层面,一是要加强相关能力建设,加大具有碳核算和气候风险管理能力的团队建设,尤其是在董事会和管理层,引入相关的企业风险管理和合规机制。二是加强碳核算与碳排放测量的数据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形成统一高效的内部数据采集、报送、核查等机制流程。三是密切关注各司法管辖区和国际通用的可持续披露规则之间在制度、法律等方面的差异,避免相关的法律和市场风险。比如在美国或者欧盟上市的企业,需要按照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或者欧盟《可持续发展报告法令》的要求做相关的披露。
3.对于非上市的一般性企业
对于非上市的一般性企业,由于自身企业规模、风险管理等方面制约,其主动将可持续风险和机遇纳入公司治理的动力不足。但是,随着统一的、强制的可持续披露要求的广泛实施,非上市的一般性企业须密切关注来自供应链的气候风险管理压力。
ISSB将范围3温室气体排放纳入披露要求,包含上游和下游整个价值链的碳排放信息。一旦大企业或大型上市公司将供应链上的温室气体排放作为强制披露项目,则对于供应链上下游的一般性企业将产生一定的倒逼机制,气候风险数据管理能力弱或者碳排放过高的中小企业将面临“出局”的风险。因此,对于非上市的一般性企业,应密切关注其供应链上下游的核心企业气候风险管理要求,积极引入第三方咨询或鉴证机构,加强自身气候风险管理能力建设,提高自身在供应链管理、气候投融资等领域的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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