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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建中:提升能源法治水平 建设能源治理强国

石油商报|2026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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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建中表示,“十五五”时期,推进能源强国建设,不再是单纯的产业升级或技术突破,而是涉及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储备、科技创新、国际合作等全链条的系统性变革,必须切实提升能源法治水平,大力推进能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名副其实的能源治理强国。

能源资源稀缺、安全战略、普遍可及、供应链复杂、转型长期及全球博弈激烈等特性,决定了能源领域难以仅靠市场自发调节,需法律强制、稳定、权威地划定边界、明确权责、规范秩序、保障战略。法律作为国家意志体现,能将能源安全战略、转型目标等固化为刚性制度,避免短期利益干扰,为能源强国建设提供持久制度支撑。

世界主要能源大国普遍构建完备能源法律体系,将能源战略、监管、市场等纳入法治框架,实现较高治理法治化水平。能源领域改革与开放需先完成立法修法,做到依法改革、于法有据,为市场化、国际化构建稳定、可预期的法律基础。能源法治建设已成为国家能源战略的核心组成部分,通过完善的能源法治,实现能源治理现代化和能源行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我国长期重视能源法治建设,逐步构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以下简称《能源法》)为统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以下简称《电力法》《煤炭法》)等为骨干,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为支撑的法律制度框架。尤其是2025年《能源法》正式施行,填补了我国能源领域基础性、统领性法律空白,将能源安全新战略、新型能源体系建设等上升为法律规范,标志着能源法治建设迈入新阶段。

但现有能源法治体系仍存在系统性、适配性、协同性不足问题。比如,《电力法》《煤炭法》等法律长期未完成全面修订,明显落后于改革实践,国家能源储备、应急管理、供应链自主可控、境外合作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也不完善。快速发展的氢能、储能、综合能源服务等新业态,至今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能源法律与环保、碳达峰碳中和等领域的法律衔接不畅,无法形成能源治理合力等。特别是部分改革举措先行先试后,未能及时通过立法固化成果,一些领域存在政策替代法律、行政指令替代法治监管的现象,能源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缺乏稳定法律保障等。

“十五五”时期,推进能源强国建设,不再是单纯的产业升级或技术突破,而是涉及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储备、科技创新、国际合作等全链条的系统性变革,必须切实提升能源法治水平,大力推进能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名副其实的能源治理强国。

一要加快完善能源法律体系,夯实法治根基。加快推进《电力法》《煤炭法》等单行法修订工作,补齐新兴领域立法短板,加快制定氢能、储能、能源数字化等领域法律法规,实现能源全领域、全链条法律覆盖。加强能源法律与环保、碳减排、国家安全等的衔接协同,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能源法律体系,为能源强国建设提供顶层制度保障。

二要坚持依法改革与法治赋能协同,释放能源发展活力。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先立后破,通过立法引领、规范、保障能源市场化改革、绿色转型、对外开放等工作。完善能源市场法治保障,健全市场准入、公平竞争、价格形成等制度,破除行政性垄断与市场壁垒,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以法治方式平衡能源发展与安全、传统能源与新能源等关系,推动能源发展质效稳步提升。

三要健全能源安全法治保障体系,筑牢安全屏障。完善能源储备、能源应急、能源供应保障法律制度,强化煤炭兜底保障、油气增储上产、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发展的法治支撑。完善关键核心技术研发、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制度,助力能源科技自立自强。完善境外能源投资、能源贸易、国际合作法律保障机制,积极参与全球能源治理规则制定,提升我国在国际能源治理中的话语权。

四要提升能源执法司法效能,强化法治实施。理顺能源监管体制,构建权责清晰、规范高效的能源执法体系,加大对能源资源无序开发、市场垄断、违法用能、污染环境等行为的惩戒力度。完善能源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高效解决能源市场矛盾,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强能源法治宣传教育,提升能源行业从业者、市场主体、全社会的能源法治意识,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本文作者:吕建中,系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特聘研究员、中国石油集团国家高端智库研究中心原专职副主任

 

编辑:薛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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