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金论策】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夯实高质量发展的微观基础
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是以制度赋能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的必然选择,是以企业高质量发展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应有之义。近日,由中办、国办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对外发布,《意见》共8个部分、19条具体举措,为新征程上我国各类企业完善企业制度提供了纲领与指南,其中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突出特点,值得予以把握和思考。
一是明确了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四梁八柱”。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理论内涵与实践意涵经历了一个不断演进的历史过程,此次《意见》的出台实际上也是对推动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取得创新发展的经验总结,标志着对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规律性认识达到新高度:要“以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为根本”,这是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根本特征、最大优势和鲜明特色。要“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基础”,这实际上是对1993年以来我国推进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方向及成效的肯定与确认。要“以完善公司治理为重点”,其指向在于破除制约企业发展壮大的“治理”因素,以公司治理效能的提升加快现实生产力的转化。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则折射了新征程上企业发展方式应当由“规模速度型”转向“质量效益型”的时代要求。
二是反映了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一视同仁”。《意见》不仅在总体要求部分中明确:“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充分激发各类企业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在此后的各个部分中也都结合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各自特点提出了清晰的指引,充分说明了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的统筹考虑与一体部署,生动诠释了党和国家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经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一视同仁”并不意味对二者提出完全相同的要求,《意见》也始终立足中国国情在坚持总体原则一致的前提下针对不同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在具体的措辞与内容上体现差别、有所区分、形成互补。
三是体现了新时代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一往无前”。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意见》围绕“健全企业激励创新制度”专设一部分予以论述,就是要在制度维度有所突破,在企业组织形式、要素配置效率、激励机制设计等方面汇聚创新合力,真正释放企业作为促进新质生产力蓬勃发展重要主体的活力。与此同时,无论是《意见》中针对国有企业的“完善外部董事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推动集团总部授权放权与分批分类落实子企业董事会职权有机衔接”“全面推进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还是主要围绕民营企业的“完善企业服务体系”,以及针对所有企业的“发挥资本市场对完善公司治理的推动作用”和强化战略管理、风险管理、内部管理,这些措施都有着鲜明的改革导向,也必将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留下坚实足迹。
展望未来,一个更加完善的既根植于中国国情又立足于现代企业制度一般性理论与实践基础上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一定能助力培育一大批更富活力、更具韧性、更有竞争力的现代企业,进而以高质量发展微观基础的夯实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支撑。(作者: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政治经济学博士生、《中国金融政策报告》课题组实习生 曾俊淇)
编辑:杜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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