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经智库 > 业务动态 > 正文

以法治护航地方金融高质量发展 《重庆市地方金融条例》正式施行

新华财经|2026年03月19日
阅读量:

3月1日起,重庆首部地方金融监管领域法规正式施行。3月18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重庆市地方金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深入解读。

作为重庆第一部专门针对地方金融监管领域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填补了重庆市地方金融立法的空白,为金融组织监督管理、金融风险防范处置、西部金融中心建设等方面提供了法制保障。其颁布实施,标志着重庆地方金融工作迈入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近年来,重庆市金融改革开放纵深推进,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金融服务支持力度不断增强。截至2025年12月,重庆市地方金融组织法人机构达466家,注册资本合计1924.28亿元,资产总额为3139.7亿元,有力支持了重庆经济高质量发展。

此前,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对地方金融组织实施监管的依据,除《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是行政法规外,其余均为部门规章或国家部委规范性文件,在行政执法实践中,难以满足新形势下金融监管的需要。

该《条例》的制定,构建了系统完备的地方金融制度体系,厘清和规范了金融监管职责,明确了部门权限与协同机制,为各类金融活动提供了更加明确、规范的法治引导,提升了地方金融监管的效能和权威性,更好地解决了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在实施监管过程中存在的法律依据不足、职责权限不清、执法手段不力等问题。

《条例》共7章51条,紧紧围绕“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这条主线,坚持问题导向,着眼维护地方金融安全,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管理体系;着眼保护地方金融稳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更着眼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促进西部金融中心建设。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条例》的一大亮点。重庆市地方金融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专设多个条款,从知情权、信息安全权、自主选择权等方面构建从被动维权向主动保护转变的制度体系,为老百姓构筑坚实的权益保护屏障。

《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必须以显著方式公示业务范围和禁止性业务规定,如实告知金融消费者与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有关的费用、利率、违约金及其计算方法等涉及重大利益的内容,必须充分提示可能影响决策的产品性质和风险,必要时签署风险提示书。

建设西部金融中心是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务实举措,也是国家赋予重庆的重大使命。在推动西部金融中心建设方面,《条例》从加强金融组织体系培育、金融市场体系构建、金融服务体系建立、金融创新体系构建、内陆金融开放体系建设、金融生态体系建设等六方面专章作出规定。

下一步,重庆将加快构建以《条例》为统领、各类配套制度为支撑的“1+1+2+8”法规制度体系。同时,强化培训指导,推动全行业懂法守法用法。此外,以实施深化《条例》为契机,迭代实施“智融惠畅”工程,推动西部金融中心建设取得新突破。(梁怡 马兵)

 

编辑:杜少军

 

声明:新华财经(中国金融信息网)为新华社承建的国家金融信息平台。任何情况下,本平台所发布的信息均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有问题,请联系客服:400-6123115

传播矩阵